农业部、财政部连发三文扶持畜牧发展

发布时间:2014-07-25 文字:||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连发三文:“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的通知”。附通知原文: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良种补贴、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为强化政策落实,我们制定了《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落实,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实施要求

  (一)畜牧良种补贴

  能繁母猪1652.25万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省内项目县数量和任务量根据上年执行进度,可做适当调整。

  奶用能繁母牛897.5万头。继续对全国751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等8省(区)51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项目区54.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4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自治区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肉用能繁母牛451万头。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种公羊24.7万只。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补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各省级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县。

  (二)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畜禽渔业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畜禽标准化养殖主要支持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畜种。肉牛、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各省(区、市)2014年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场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013年。扶持建设的养殖场需达到以下标准: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只。

  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具体标准如下:池塘类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东北、华北、西北的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2014年,在河北、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生猪: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奶牛:补贴对象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的能繁母牛。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5元;奶水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

  肉牛: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羊: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牦牛:牦牛种公牛每头一次性补贴2000元。补贴品种包括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二)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支持畜禽集中饲养的农民合作社)。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每个改建、扩建项目单位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50-100万元之间,其中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场,肉牛、肉羊专门化育肥场,西部地区渔业养殖场的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省级畜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区具体补助标准。

  为创新财政支农模式,探索推动金融资本加大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2014年在山东、河南、河北、四川等四省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试点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重点支持牛羊肉生产。四省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注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机结合,探索满足养殖户在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架子畜及饲料采购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效模式,充分激发养殖户内生活力,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省级试点方案请于2014年8月底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补助对象为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优先扶持合作社。补助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饲草生产加工企业须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对相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规范工作程序和资金使用

  各省(区、市)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有关标准和要求,确定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县,强化补贴过程公开,严格招标采购程序,合理确定供精及供种单位,强化种畜及精液质量监管,做好各项技术指导与服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各地项目资金和牛冷冻精液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继续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并验收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验收考核的得分顺序给予补助。验收考核工作由省级畜牧、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需在年内完成并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要优先安排改扩建,主要用于改良畜禽水产品种、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自2012年起,承担过“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的实施单位,今年不再重复安排。

  相关省(区、市)畜牧部门要成立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专家组,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严格立项,对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公示。项目立项后,财政部门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补助示范片区后,财政部门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或限期整改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良苜蓿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验收工作由省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组织专家以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为基础,进行现场评审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四、加强组织管理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畜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内容、申报要求、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省级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实施区域、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和补助方式等,规范开展项目县或项目单位遴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渔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组织复核。

  (三)强化监督考核。省级畜牧、渔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推进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农业部继续开展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请各省于12月20前,将畜牧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 21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南方草地畜牧业发展,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开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南方草山草地资源,在集中连片草山草地,重点建设一批草地规模较大、养殖基础较好、发展优势较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牛羊肉生产基地,逐步改善南方草地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条件,提高草地资源利用率和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增草增畜,草畜配套。坚持将草丰畜好、草畜结合作为项目主体遴选条件,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开展天然草地改良与人工草地建植,不断提升南方草地资源的承载能力,促进种草和养畜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科学利用,环境友好。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发展舍饲半舍饲圈养,因地制宜开展草地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严禁超载过牧。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现代化养殖基础设施,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科技先行,优质高效。充分发挥各级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和科研院校的技术优势,建立专家包片挂钩指导服务机制,全过程跟进,全产业指导。同时,发挥项目主体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示范片区的种养水平和效率,着力建设一批优质牛羊肉产品生产基地。

  (四)权责到省,统筹协调。省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负总责,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分解任务指标,明确目标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协调退耕还林还草、畜牧品种改良、基础母畜养殖扩群等不同渠道资金,统筹用于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发挥中央投入的综合效益。

  三、范围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范围主体。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等10省(区、市)实施,以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为承担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合作社申报条件。集中连片承包流转草地3000亩以上,土地承包流转年限不少于10年(从2014年起计);养殖肉牛肉羊800个羊单位以上,养殖区具有良好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与周边辐射带动农户签订草产品、畜产品购销合同或劳动合同。

  2.企业申报条件。集中连片承包流转草地5000亩以上,土地承包流转年限不少于10年(从2014年起计);养殖肉牛肉羊1200个羊单位以上,养殖区具有良好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与周边辐射带动农户签订草产品、畜产品购销合同或劳动合同。

  四、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项目内容。一是天然草地改良。适地建设草地围栏,补播改良退化和石漠化草地,综合防治草地生物灾害,因地制宜开展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二是优质稳产人工饲草地建植。开展土地整理,修建灌溉沟渠、田间作业通道等基础设施,普及优良牧草种子,推广应用草种包衣、混合播种、水肥调控、生物灾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集中扶持建设一批优质高产稳产饲草基地。三是标准化集约化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高标准牲畜圈舍、储草棚库、青贮窖池和粪污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优先支持建设一批采取自繁自养模式、牛羊存出栏达到一定标准的养殖基地。四是草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开展草产品和畜产品产地加工,购置牧草刈割收获、田间干燥打包、草捆压制存贮,以及产品加工、分级、包装、检验检测等关键设施设备。五是技术培训服务。对项目承担单位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服务支出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各省(区、市)财政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助标准。

  (三)资金发放使用。项目建设期一年,自本通知印发日计。项目立项后,省级财政部门先期安排70%的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再安排剩余30%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扣减剩余资金并限期整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以上五方面项目内容,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建设任务,侧重于天然草地改良、人工草地建植以及牧草收获加工机械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

  五、组织实施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行项目、资金、任务、责任“四到省”。中央财政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批复、公示、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各省(区、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省级实施方案,连同省级批复的项目材料,于2014年8月底前一并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农业部和财政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对部分省(区、市)开展再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是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的重大突破,是促进南方山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和参与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和现代畜牧业发展事业。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省(区、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和科研院校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包片挂钩指导服务。专家组应进行全程技术跟踪服务,开展技术指导,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提高项目科技支撑水平。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与专家组沟通协作,签订技术指导服务合同。各省(区、市)要在项目区建设草地固定监测点和农户联系点,定期开展草地生态状况监测和农户入户调查,综合评估项目实施成效。鼓励开展改良天然草地和建植人工草地的定性确权承包发证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草地、牛羊及辐射带动农户的基础信息档案,草产品生产和牛羊养殖加工销售管理档案,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分配明细档案,加强档案和财务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省(区、市)要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立项公示、报批报备、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等环节,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批复立项和检查验收结果均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省(区、市)项目绩效评价和实施情况总结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各省(区、市)要加强草地执法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及时查处各类破坏草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支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实施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项目实施,调动地方母牛饲养积极性,增加基础母牛数量,推进母牛适度规模养殖,逐步解决基础母牛存栏持续下降、架子牛供给不足等发展瓶颈问题,为增加牛肉市场供给提供基础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

  在肉牛基础母牛存栏3万头以上的母牛养殖大县实施,优先选择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县。项目省(区、市,以下简称项目省)可根据当地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县养殖规模标准。牧区县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补助对象

  1. 项目县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

  2. 项目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大型肉牛养殖企业。

  项目省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对象养殖规模标准。补助对象应在人员、饲养管理技术、圈舍、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方面具备开展母牛扩群的基础条件。

  (三)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不包括牦牛、水牛品种。

  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四)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五)补助标准

  项目省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符合条件补助对象情况,分档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疫、佩戴电子耳标以及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

  三、实施程序

  (一)基础母牛核查。现场核查基础母牛存栏数据,要求统一佩戴耳标、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核查工作在省级实施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确定补助对象。地方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补助对象确定后,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将本地区补助对象基础母牛现场核查数据和拟增量数据(附件1)报送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农业部备案。

  (三)新增犊牛核查。新增犊牛核查要将基础母牛人工授精配种记录与初生犊牛基础信息相结合,做到新增犊牛档案信息齐全、真实性有据可查、核查结果对外公示。今年是项目实施第一年,实施期间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

  (四)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增犊牛核定结果,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补助对象。存栏500头以上的基础母牛大型养殖企业补助工作,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管理实施实行“四到省”,即将补助资金切块到省、目标任务落实到省、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管理责任明确到省。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请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报送母牛养殖大县基础母牛数据统计表

  (附件2),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二)强化项目管理。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县切实抓好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同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母牛、犊牛饲养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母牛养殖水平。

  (三)强化资金监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要收回补助资金;对虚报、多报数据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取消有关县项目资格。

  农业部、财政部将对项目省政策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基础母牛扩群增量效果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2015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7 日